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的多边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9页(735字)

为避免在国际税收中对版权收入重复课税,协调成员国保障版权人合理收入而签订、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管理的一个开放性多边公约。

确定一国居民是否应负纳税义务,依据国际法原理通常采用“居所地管辖权”、“来源地管辖权”或“国籍管辖权”原则,有的国家择一适用,而有的国家则兼用两种原则。这样就有可能出现对版权人重复征税的现象。为避免对版权人收入重复征税,1979年12月在西班牙首都德里缔结公约,目前只有4个国家批准参加,公约尚未生效。公约旨在通过双边协定或国内减免税的措施,防止版权使用费在作者居住国和作品使用国的重复课税,以保障作者的正当收益,促进作品的进一步传播。

公约的主要内是:(1)定义。对诸如版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受益人、受益人居住国、版权使用费起源国等常用概念作了界定。(2)指导原则。确定防止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行动的指导原则为:尊重版权使用费来源国和受益人居住国的国家财政主权与对版权使用费实施征税的平等权利原则;财政上的非歧视原则;为保证公约之执行而及时情报交换的原则。

(3)实施指导原则的办法。缔约国应根据本国的宪法和公约指导原则,通过双边协定或国内措施避免双重征税,各缔约国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公约附有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示范协定》加以选用。(4)保护范围。避免双重征税仅适用于使用多边版权公约所规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版权所取得的任何款项。

(5)保留条款的规定。公约规定可对第1条至第4条提出保留外,缔约国还可对关于外交或领事团成员的财政特权、“解释和争议解决办法”提出保留。公约面向所有联合国会员国、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法庭规定的成员国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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