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的国际保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9页(670字)

一个国家的着作权,通过该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以及其他方式而享有国际保护的制度。

国际上规定着作权国际保护的国际公约有《伯尔尼公约》、《世界着作权公约》、《罗公约》、《录音制品公约》、《卫星公约》等。国际着作权保护的形式还有:(1)一个国家根据互惠原则宣布对某个外国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实行着作权保护,如美国、瑞典。

(2)一个国家宣布单方面无条件保护外国作品,如阿根廷、巴西、委内瑞拉、智利等国。(3)国际着作权公约的非缔约国通过利用“同时出版”的办法使本国作品在缔约国内受到保护。

因为多数着作权协定都规定,在非缔约国和缔约国同时出版的作品(如在30天内)就被看作是在缔约国首次出版的作品而予以保护。因此,一个既未参加《伯尔尼公约》又未参加《世界着作权公约》的国家,通过上述办法可以使本国作品在两个公约的所有成员国中享有着作权。着作权的国际保护实行的原则有:(1)国民待遇原则。即一个缔约国把其他缔约国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当作本国国民的作品加以保护。(2)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即各成员国对本国或其他成员国的作者的保护,不得低于公约规定的限度。(3)独立保护原则。即各成员国的着作权立法是独立的,并不因参加了公约而受影响。

公约某一成员国对某一作品所提供的保护与其他成员国是否保护该作品以及保护的范围大小无关。(4)自动保护原则。

即作品一完成即可自动受到着作权保护,而不必履行任何手续。但《世界着作权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出版的作品,必须注明符号、作者姓名和出版日期,才能受着作权保护。

上一篇:侵犯版权 下一篇:安娜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