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娜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9页(390字)

英国一项保护着作权的法案。

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1710年生效。以当时在位的英国女王安娜的名字而命名。全称为“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其宗旨是为防止发生印刷商和其他人不经作者或所有者的同意,随意印刷、翻印和出版图书,使图书作者或所有者遭受损害,鼓励学者们编写有用的图书。

安娜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图书。对于作品的演出、改编及雕刻等艺术形式都未提及。已出版的图书享有着作权21年;未出版的图书为14年,期满后作者仍健在可续展14年。该法还规定了着作权保护的手续,作者应到出版商公司将其作品登记,并应向某些大学和图书馆提供样书9本。国际上公认安娜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有现代意义的着作权法,承认作者是着作权保护的主体,对作者实行有限制的保护,这对欧洲和世界各国的着作权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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