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着作权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30页(936字)

法国调整着作权关系,实施着作权保护的法律。

1777年,法国皇帝路易十六颁布法令,确认作者有权出版和销售自己的作品。1789年的《人权宣言》规定所有公民除了在法定情况下对滥用自由负责外,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写作和出版。

1791年制订《表演权法》。1793年颁布第一部着作权法。现行着作权法于1957年3月11日颁布,共5编82条。1985年7月3日修订该法。

主要内容和特点是:(1)着作权的归属。着作权的所有人只能是作者本人,且只能是自然人。着作合同或雇佣合同的订立或存在并不意味着作者丧失其对作品享有专有权利。(2)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保护。

作者享有以任何形式利用作品和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利用作品权包括演出权、公开放映及广播作品的播放和复制权。

作者的精神权利包括其姓名、作者身份和作品应受尊重的权利。作者也有权修改和收回其作品,但需在事先赔偿受让人损失的前提下方可行使。(3)重视表演权。(4)不承认“版权穷竭”。

(5)保护邻接权。(6)保护计算机软件。凡雇员在完成工作任务时创作的软件作品,该软件本身及所附带的一切版权,归雇主所有;国家、地方政府、行政机关性质的公共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所创作的软件,归单位所有。在国际保护方面,实行互惠原则。

(7)保护期限。作者终身享有各种形式的作品专有使用权和受益权。作者去世后50年内上述权利由作者继承人行使。合作作品以最后一名合作人死亡时开始计算。

笔名作品、集体作品或遗作的保护期为自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精神权利由作者永久享有。(8)着作权的限制。作品一经发表,作品不得禁止家庭范围内的私人自由演出,不得禁止复制者纯粹为个人使用而保存作品的副本或复制本以及对作品各种形式的模仿。允许发表对作品的分析,少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转载报刊上的评论以及通过报刊或广播传播一定类别的向公众发表的演说,但要注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来源。(9)着作权的转让。着作权可无偿或有偿转让,可全部或部分转让。对未来作品进行全部转让无效。精神权利只能在作者去世后转移给继承人。(10)法律保护。凡违反有关着作权法的出版活动属非法制作行为。构成轻罪的处以罚金、没收非法制造物;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徒刑和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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