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版权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30页(637字)

英国调整版权关系,实施版权保护的法律。

18世纪以前,英国对版权的保护方法是由皇家颁布许可证,采用皇家授与印刷商某种特权。1709年制定的*《安娜法》,废除皇家许可证制度,承认作者是版权保护的主体。

但由于该法没有为图书作者提供充分的保护,仅给予作者印刷和销售作品的权利,而遭到公众的反对。英国政府便于1735年制定雕刻版权法,扩大了版权的保护范围。

后来几经修改,现行法是1971年2月17日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通过衡平法保护精神权利,但鉴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要求成员国版权法中应规定“精神权利”的保护内容,作为成员国之一的英国表示修改版权法时加上。

(2)外观设计受版权法保护,但在英国,同时又受《外观设计注册法》和《外观设计版权法》保护。(3)允许合理使用的范围仅限于为科学研究和个人学习之目的,范围很窄。(4)强制许可只限于复制原已录过音的乐曲歌片,取得这种许可证的条件是保护出售所制造的唱片,并向版权所有人交付版税。(5)保护期限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相同。

(6)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纳入版权法的适用范围。但又以相对独立的专门立法,即《英国1985年法》予以保护。

(7)规定了某些特殊版权。例如,关于国王版权的规定,凡政府或者政府机关直接指导与控制而制成的作品,其版权均属女王所有。

(8)侵犯版权的诉讼案件归法院受理,法院设有“表演权法庭”,专门受理侵犯表演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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