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专利申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40页(353字)

具有涉外因素的专利申请。

中国单位或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和专利法规定,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1992年9月23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的专利合作条约联盟大会第20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文成为该条约的正式文字,中国专利局成为该条约的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提案。今后中国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用中文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国际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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