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补专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51页(733字)

“基本专利”的对称。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过程中或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对原发明进行增补后,作某些修改或改进,经申请后获得的专利。增补专利与基本专利有着密切的关系:(1)增补专利的期限随基本专利的期限届满而终止。(2)基本专利因法律原因被宣布无效或被撤销的,通常增补专利也应失效,但基本专利撤销的理由不涉及到增补专利的,增补专利则可以保留并转为独立的专利,其保护期限从基本专利开始之日起计算。

同时存在有几个增补专利的,只有第一个增补专利为独立专利,其余的则视为该独立专利的增补专利。(3)增补专利的实施需要使用基本专利时,须得到基本专利权人的许可。较多的国家规定,增补专利的申请,只有基本专利权的申请人或权利人对其发明专利作出改进时才能申请,非申请人和权利人不得申请增补专利,只能申请改进专利。

但也有的国家规定。无论是基本专利权的申请人、权利人还是其他人所作出的改进都可以申请增补专利。

有的国家还授予与基本专利的实施有关的发明以增补专利。例如,基本专利是一种产品,生产这种产品的方法或使用的设备,也可以经申请后取得增补专利。

一般地,只有发明专利作为基本专利时,才有可能出现增补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作为基本专利时是不会有增补专利的。授予增补专利主要是为了鼓励发明人公开其对原发明所作出的创造性研究技术,促进科技和经济的发展。

一些国家为了鼓励增补专利的申请,还采取对增补专利减免缴纳专利年费和续展费等优惠措施。现有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冰岛、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摩洛哥、罗尼亚、波兰、澳大利亚、新西兰、埃及、突尼斯、阿尔及利亚、卢旺达、南非、以色列、印度、巴基斯坦、土尔其、古巴等国有增补专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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