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58页(927字)

美国调整确认发明创造以专利,转让和利用专利发明创造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美国独立前适用的是英国的专利法律。1790年制定了自己的第一部专利法。

1925年7月19日颁布了新的专利法,此后经过12次修订。现行的是1980年修订文本,共3章17节97条。

主要内容是:(1)保护对象为发明、外观设计和植物专利3种。发明指制造方法、机器、制品、物质组成,或任何新颖而适用的改进。

外观设计指制造品的新颖、独创和装饰性。植物专利指发明或发现以及利用无性繁殖培植出任何独特而新颖的植物品种。

(2)保护领域十分广泛,没有明文规定那些不授予专利。

实践中,除科学理论和核物质发明等少数领域外都可取得专利权,甚至对施行于人的治疗方法也给予专利保护。(3)实行先发明制度。当两个以上发明人就同一发明分别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发明的人,但这一规定只限于在美国完成的发明。

(4)实行完全审查制,即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凡提交到专利局的申请,除申请人放弃外,均必须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5)实行再审查制度。这和一些国家的异议制相似。

在专利有效期内,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申请再审查,并提交他认为可能影响专利有效性的文件,交纳再审查费用,专利局即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再审查。申请人本人也可以利用再审查制度对专利的权项进行修改。

经再审查后,由专利局发给再审查专利证书。(6)限制条款。一个人在美国提出关于在美国完成的发明的专利申请,外观设计或款式的注册以后的6个月内,非经专利局长发给特许证,不得在任何外国提出申请,或使他人或授权他人提出申请。

(7)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保护期为17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3年、5年、7年或14年,由申请人在申请时选定。(8)任何人在美国境内,在专利有效期内未经许可而制造、使用或出售取得专利权的发明都构成侵权行为。

专利权人有权通过民事诉讼取得损害赔偿。但专利权人应在该项物品上注明“专利”字样,并附上专利证书的号码,或在该项物品上或该项物品的包装上附上同样字样的标记,以使公众知道该项物品已获专利权。

否则专利权人不能请求赔偿,除非能证明侵害人已经收到侵害通知,在其后仍继续进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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