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专利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58页(868字)

德国调整确认发明创造以专利,转让和利用专利发明创造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1877年,德国制订了统一的专利法。现行专利法是1980年修订颁布,1981年生效的。其特点是:(1)实行早期公布,延迟审查制度。(2)实行双重保护制度。

在申请发明专利时,可以同时对该项发明申请实用新型的保护。申请实用新型保护的发明只搞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3)规定了专利局、专利法院、地方法院和联邦法院的诉讼程序及权限,充分运用法律程序。主要内容是:(1)申请人及申请手续。

专利权属于发明者或指定的继承人。如果数人联合做出一项发明,则归他们共有。如果几个人各自独立完成发明则属于最先申请者。每项发明必须单独申请。

(2)保护对象为发明专利、增补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3)保护范围,除发现和科学原理、数学方法、美学创作、智力行为以及各种动植物或者产生动植物的生物性的变化过程不授予专利外,其他技术领域都可授予专利。(4)对发明专利采用审查制,对实用新型专利实行注册制。发明专利的审查,采用“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度。即自申请日起18个月内在专利公报上公布申请案。申请案一经公布便取得临时保护。

专利申请公布后7年内,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提出请求,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不提出实质审查,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交纳费用之后,专利局即进行实质审查。

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便发给专利证书。

(5)实行国内优先权。

如果同一申请人就其同一发明原来在德国申请过专利,后来他对该项发明作了改进,提出包括原发明在内的新的申请案时,可以请求享有他原申请案的申请日。(6)发明专利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

实用新型保护期为3年,3年之后还可以延续3年,但最长不超过6年。(7)实行强制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分为独占许可证与非独占许可证两种。(8)除联邦政府命令为公共福利或者国家安全利用发明时专利无效外,其他任何人不经许可不得使用其专利。侵权人无论故意或者过失,都应负赔偿责任。对故意的侵权人,还可判处罚款或者1年以下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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