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专利权受到他人侵害时应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保护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126页(2875字)

专利权的保护是指专利权人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专利有效期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权的保护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专利权保护的期限和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指专利权的法定保护期限,在有效期限内专利权受到法律的保护。超过期限专利权即失效。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在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3年。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根据我国专利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各种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是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2是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3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4是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5是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3.专利权的保护方法

专利权的保护方法有3种,即对侵权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和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凡是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了专利的,都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予以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开始计算。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对于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不仅应责令侵权人负侵权赔偿责任,还应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对于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对于违反《专利法》的规定,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以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于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专利局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法院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徇私枉法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刘××从1978年9月任××矿机电处工程师,在此期间,参加风机改造,并负责技术工作。先后研制成××1、2、3、4型叶片,其中4型叶片在××机械厂试产时,刘被单位派去负责技术工作,1980年3月,刘××调××矿机电付总工程师后,仍经常去该厂参与解决试制中有关技术问题。1980年7月,煤炭部拨款15万元,在××矿山机械厂建立风机试验站,对沈阳鼓风机厂研制出的2K60型井轴流风机进行测试,刘担任组长,他根据多年来改造风机的经验,借鉴国外先进技术,抓紧构思改造型风机,并进行了初步设计。1982年1月,确定了设计原则及主要参数选取的技术方案。同年3月煤炭部拨款,由刘××负责技术××矿山机械负责试制。同年10月完成样机试制,11月,煤炭部委托辽宁煤炭管理局,召开评议会,认为该风机可以定型,进行试验,条件具备时进行技术鉴定,83年6月,煤炭部拨7万元试验费,85年5月,煤炭部委托东北煤炭总公司召开的技术鉴定会上,确定该风机的研制单位为××矿务局和××矿山机械厂。1987年5月12日,刘××及其弟刘×(××市食品厂动力科科长)共同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名称为“矿井轴流式风机”非职务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号为:87023256)。88年11月××矿务局、××矿山机械厂以“矿井轴流式风机”属职务发明为由,向辽宁省专利管理局提出调处,专利申请权纠纷请求,辽宁省专利局于90年6月4日作出申请人刘××为非职务发明人,刘×(其弟)不具备专利申请人资格的处理决定,刘××,刘×不服处理决定,以其专利为非职务发明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意见:

经法院查明:刘××自1987年以来,先后担任××矿务局机电工程师,××矿机电付总工程师,××矿务局机电总厂总工程师等职务,对煤矿通用的大型机电设备——通风机负有管理、维修、改造等职责。在工作中,刘××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结合国外先进技术,创造性地进行风机改造,并结合2KDB-55-1型风机的试制,提出了“矿井轴流式风机”的技术方案。对风机的试制改造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在风机试制改造过程中,煤炭部、辽宁省煤炭管理局均拨发了试制经费,××矿务局、××矿山机械厂投入了大量地人力、物力。依照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刘××对“矿井轴流式风机”的创造发明应属职务发明,该技术的申请专利属××矿务局和××矿山机械厂。同时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刘××对“矿井轴流式风机”的创造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属该项技术的发明人。刘×在此项发明创造过程中,提供过技术资料,参加过一些讨论,并非对该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应当被认定为发明人。

处理决定:

1.刘××同意“矿井轴流式风机”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为××矿为局和××矿山机械厂共有。

2.刘××是“矿井轴流式风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刘×不能作为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和专利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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