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权利和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125页(1371字)

1.专利权的特点

专利权是指由专利局以国家名义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利用的权利,作为工业产权的一部分,专利权具有以下特点:

(1)专有性。又称独占性,指专利权人对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专利有效期内拥有专有的实施权。这种实施权的专有包括: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任何其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专利技术,均为侵权。

(2)地域性。指一国授予的专利权只在该国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效力,要在别国获得专利必须依该国法办理申请手续并获得批准方可。

(3)时间性。指专利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它不能永恒地存续下去。一旦保护期届满,专利权即告终止,专利技术也就变成了公有技术,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

2.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申请获得批准后,专利申请人就获得了专利权人的资格,同时享有专利法规定的权利。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以下一些权利。

(1)发明和实用新型被授予专利后,有自己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此外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或销售其外观设计产品。

(2)有同他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任何实施他人专利的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专利权人有权转让其专利权。

(4)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

(5)若专利权人即为发明人,那么他有在专利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

(6)当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专利权人有请求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给予处理的权利。

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全民所有制单位作为专利权人,它仅仅持有专利权,这种权利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是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2是实行“计划许可”的条件比其他专利权人的宽松。

专利权的转让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公告和登记后方能生效。如果是共有专利权的情况,共有人中的1人不得在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共有份额转让予第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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