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60页(453字)

为植物新品种的培养者取得专利而提供国际保护的多边国际公约。

1961年12月2日缔结于法国巴黎,分别于1972年和1978年作过两次修订。截至1991年3月4日,已有成员国20个,包括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西班牙、南非、瑞士、瑞典、英国等。与其他专利保护的国际条约不同,其参加国不要求一定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公约的目的是为植物新品种的培养者提供国际保护。

公约对各种植物种类都适用,但每种新品种必须命以便以识别的名称。公约规定植物新品种的培养者必须向有关缔约国的主管部门提出保护申请并附上该品种再生产或繁殖材料的样本,经该主管部门对该申请审查、批准后方可取得保护。

保护可以采取保护证书或专利形式,但同一植物品种只能以一种形式取得保护。公约将植物分为两大类:(1)一般性植物品种。其保护期不少于15年。(2)葡萄、果树、造林植物、观赏植物。其保护期不少于18年。公约的成员国在某一成员国提出第一次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具有12个月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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