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的海牙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60页(798字)

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实行国际合作,建立国际保护制度的协议。

1925年11月6日缔结于荷兰海牙,并分别于1934年在伦敦、1960年在海牙、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和1975年在日内瓦进行过修订。1961年在摩纳哥签订了一个附加议定书,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一项补充议定书,1975年在日内瓦签订了仪定书。参加协定的国家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到1991年1月,有成员国19个。

其宗旨是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际保存制度。协定规定凡成员国的国民、居民和在成员国内有实际工商营业所的人均可申请国际保存,且一项申请内可以包括不止一项外观设计,最多可达100项。如果申请人在提交国际保存申请前6个月内曾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某一巴黎成员国申请过专利或在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即可请求享有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由于1975年日内瓦议定书对国际保存的程序和类型作了不同于其他文本的规定,而有些国家批准了日内瓦议定书,有的国家没有批准,因而在公约的适用上将成员国分为以下两类,分别受不同条款的制约:(1)未批准日内瓦议定书的国家,如埃及、法国、德国、梵蒂冈等国,申请和获得国际保存的程序是:申请人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申请,如果没有反证,即被视为该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所有人。这项保存,便在任何一成员国内具有同样的效力。保护可以是一种或几种外观设计;可以放在开口的封套内,也可以放在密封的封套内。保存期为15年,第1期5年,第2期10年。但在第2期内,保存必须是放在开口的封套中。

(2)批准了日内瓦议定书的国家,如比利时等国,其保存程序是:既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办理国际保存,也可依照本国法律的规定,通过本国主管部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来办理。这种国际保存不能放在密封的封套内。

保存期为5年。如要求续展,可在第5年提出,续展期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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