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67页(754字)

商标创造人或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利权,依法就其创造或使用的商标向商标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的行为。

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是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外国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其所属国须与中国订有商标协议,或者共同参加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商标申请按双方协议和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办理。除国家指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其余商品的商标由商标使用人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2)具有显着的特征。(3)不得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混同。

(4)不得违反商标禁用条款。商标注册申请的手续是:(1)按商品分类提出申请。(2)交送商标图样10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10份),黑白墨稿1份。(3)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商标注册,应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4)交纳有关费用。商标注册申请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工商局提出,县级工商局经过初审后,将申请书件向省级工商局报送,由省级工商局将申请书件向商标局核转。

经省级工商局同意,计划单列城市和省辖市工商局可接受县级工商局报送的申请书件,并向商标局核转。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机构,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代理,并办理如下手续:(1)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正副本各1份。(2)交送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另交着色图样10张)和黑白图样1张。(3)交送代理人委托书1份。

代理书应载明代理权限和委托人的国籍。(4)附送有关证明材料。

(5)交纳商标注册申请费和注册费。商标代理机构认为条件齐备,即将外文书件译成中文,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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