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争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0页(619字)

简称“商标争议”。

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与注册在后的商标权人之间发生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了有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权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争议提出人是其商标注册日期先于被争议商标注册日期的商标注册人。争议应就注册在后的商标本身提出,不包括由于商标使用而引起的其他问题。

提出争议的理由是注册在后的商标的文字、图形或组合与注册在先的商标混同,而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争议的请求,可以是请求撤销有争议的注册商标,也可以请求对商标进行有限的修改或对商标使用在某种商品上进行限制等。对某注册商标的争议应在该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但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的含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同的是两者提出的目的都是在于阻止某商标注册。

不同的是:(1)提起主体不同。异议人可以是任何人;争议申请人应是比被争议的商标注册在先的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2)指向的对象不同。异议的对象是经初审公告,但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争议的对象是已被核准注册的商标。(3)提起裁定的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异议的法定期限是自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提起争议的法定期限是自争议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4)裁定机构不同。商标异议的裁定机构是商标局,商标争议的裁定机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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