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0页(328字)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与注册在后的商标权人之间发生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所作出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申请时,申请人应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申请书应填写申请人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证书号码,刊登于哪一期《商标公告》上,申请争议裁定的理由,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必要时提供有关证据等。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争议裁定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即予以受理,并通知有关当事人限期答辩,参与争议裁定活动。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维持或撤销有争议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