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1页(423字)

中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设立的,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3年8月11日正式批准成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商标局是相对独立的平行机构,成为中国商标管理组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应当事人请求,依法对商标局作出的某些决定和裁定进行复审,最后作出终局裁定。其职权主要包括:(1)对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进行复审。(2)对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申请进行复审。(3)对不服商标局驳回转让注册商标和驳回续展注册商标的申请进行复审。(4)对注册未满1年的有争议的商标作出裁定。(5)对申请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作出裁定。(6)对不服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决定进行复审。当事人不得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提起任何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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