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3页(573字)

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商标专用权,构成犯罪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分别对该罪作了规定。199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假冒商标罪的特征是:(1)犯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2)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商标注册管理制度及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商标罪和侵犯商标权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如果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不大的,则属于一般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

但当这种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假冒商标的数量巨大或者次数较多,使用手段恶劣等,则构成假冒商标罪,应受到刑事制裁。个人犯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单处或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个人犯罪所规定的刑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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