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事务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4页(311字)

由商标代理人组成,从事商标代理事务的民间机构。

根据1990年5月22日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在上海、江苏、福建、广东等13个省、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成立商标事务所,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代理人资格考核,考核合格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办理登记注册。

商标事务所是属民间性质的事业单位,采取企业管理形式,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商标事务所代理的事务包括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

委托上述业务时,委托人应交付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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