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4页(485字)

受商标注册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人代其办理商标注册和其他商标事务的制度。

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项商标制度。商标代理分为自愿代理和强制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988年)第3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组织代理。前者为强制代理,后者为自愿代理。1990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在上海、江苏等13个省、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从事国内商标代理事务。而代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商标事务的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代理申请商标注册或其他商标事宜,必须向商标局出示代理人的委托书。

委托书应写明代理人名称、被代理人名称、代理权限和事项等。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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