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经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50页(718字)

合伙财产的共同所有与法人独立财产不同。合伙的共有权是由合伙人的若干所有权的应有份凝聚为一个所有权的,而不是一种无须划分应有份的独立的所有权形态。合伙财产的共有权性质,一方面表现为合伙财产权是一种在量上可分割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根据预先的合约,或出资比例,或盈余分成比例,在一定条件下将共有的合伙财产分为同质的若干部分,每一部分代表一个合伙人对全部合伙财产的应有份。另一方面,应有份并不是一种可由合伙人任意转让的财产权利。这种合伙财产的共同公有性,使全体合伙人必须作为一个整体共同经营。合伙人与有限公司股东不同,每一个合伙人,不论出资多少,均有同等的管理权。所谓同等的管理权,即是说,每个合伙人均有平等的表决权,没有大小股东之分。在决定合伙事务时,应由各合伙人表决决定。除这一基本的特点外,共同经营还有如下具体表现。

每一合伙人均有权代表合伙商号,可以合伙名义替合伙借贷。

合伙商号的帐目,必须存放在合伙办事处内,各合伙人均有权查帐及影印、抄录帐目资料。

在合伙事务范围内,合伙人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商号名义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都是代表全体合伙人为意思表示的。

合伙人未经合伙人全体同意,不可以就合伙财产,任意转让其份额,更不可以在清算前请求分拆合伙财产。

更改合伙人或业务性质,须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有些事务,如用人、分红等,只需多数合伙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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