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合同技术资料交付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91页(646字)

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许可合同中技术资料的交付问题所订立的条文。

技术资料的交付是许可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应注意以下几点:(1)交付的时间,应按照受让方工程计划和进度以及受让方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可以一次性交付完毕,也可以分批交付。(2)交付的方式和地点。可以由供方派人将技术资料直接送给受方,当面交割清楚。

也可以采用空运,由供方将技术资料运到受方指定机场交付。

应写明技术资料抵达机场后,由供方承运人将运输单据和清单与受方交接后,风险才由供方转移给受方。如发生技术资料短缺、丢失或损坏时,供方应在收到受方通知的一定期限内补充提供短缺、丢失或损坏的部分,费用由供方负责。技术资料的交付不应采用CIF的方式,因为在这种方式下,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是在供方国机场,而不是在受方国机场。这样,一旦技术资料在运输中发生丢失或损坏,保险公司只能赔款,无法赔资料,供方不承担责任。

(3)技术资料的包装应符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防潮等的需要,包括技术资料的封面应标明合同号、收货人、目的地机场、唛头、重量、件号等。在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的技术资料清单。

在每批技术文件发运后48小时内,供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空运期、件数、重量、班机号和预计抵达目的地机场的日期,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受方,同时还应将空运清单和技术资料清单用航空挂号寄给受方。(4)技术资料所应使用的文字。

(5)受方收到技术资料后,应立即组织力量验收检查资料短缺和清晰程度,并将验收结果通知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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