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审判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19页(911字)

《婚姻诉讼条例》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例,实行两级终审制,区域法院行使离婚案件的初审裁判权,高等法院行使终审裁判权。但是,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区域法院,均有权要求将离婚案件直接送高等法院审理。

该《条例》还规定法院处理离婚案件采用双次复合判决的程序,即一个案件必须经过临时和正式两次判决。

1.临时判决

又称中期判决,是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初次判决,无法律效力,不论申请人和答辩人对之是否满意都要进行最终判决。临时判决的意义在于给婚姻双方一个充分考虑的机会。

2.最终判决

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它可以改变临时判决,也可以做出与临时判决相同的判决。一般而言,作出临时判决3个月以后,才能作出最终判决,除非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缩短期限。作出临时判决3个月内,婚姻双方当事人或其他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反映同意或反对离婚的理由,提供有关的证据或材料,法院据此作认真调查,3个月期满后,法院或改变临时判决,或维持临时判决,或作其他判决。另外,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对临时判决未提出异议,法院一般都在6个星期后即作出正式判决。

3.有关促使和解的规定

《婚姻诉讼条例》第15A条规定,在法院审理离婚诉讼的任何阶段,法院只要认为婚姻双方有相互和解的可能,就可以将诉讼延长适当时间,以便给双方一个冷静考虑的机会,促使和好的实现。不过,事实上这种情况极少出现,一般情况下,当双方走上法庭时,感情的裂痕都已很深了。

当然,关于促使婚姻和解的努力可以早一点开始,所以香港法律要求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就婚姻和解的可能性与委托人进行讨论。但事实上,律师并非一定这样做,因为这种讨论往往无济于事,尤其对长期分居的双方来说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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