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33页(1298字)

作为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首先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提供生活费用的义务。《婚姻诉讼条例》、《分居及瞻养条例》、《婚姻诉讼及财产条例》、《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父职鉴定诉讼条例》等大量法律都对这一方面有极为明确的规定。尤其对家庭不睦、婚姻有危机的情况下父母对子女承担有关费用的问题,有详尽的规定。如根据《分居及赡养条例》第3条、第5条规定,如果丈夫对子女合理的生活费用故意不提供,而法律规定其有承担义务的,妻子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支付有关费用,直至该子女年满16岁;另外,如果因子女的非常之需(如疾病等突发事件)或为维持生计的任何合理费用,妻子均可要求丈夫另外给付一笔款项。第12条规定,即使子女年满16岁,但因属弱智或低能,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前述支付生活费用的义务,到该子女年满21岁为止。《婚姻诉讼及财产条例》第5条、第8条也有相类似的规定。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法院在颁发任何关于监护或探视的命令时,可同时要求无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定期向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支付一笔生活费用。《父职鉴定诉讼条例》则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被确认后,应承担每周不超过500元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及子女出生时所需费用;如果该非婚生子女在颁布法令前已死亡的,还应包括该子女死亡时所需的丧葬费用。总之,无论父母双方之间处于何种关系,除子女被第三方领养之外,父母双方均应提供该子女的生活费用。法律规定特别着重于父亲的费用承当,这是由香港社会的传统和现实状况所决定的,有利于增强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的力度。

除生活费外,教育费用也是父母需要承担的重要费用之一,《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2条明确强调了这一点,前述各种法律规定中也均有所体现。在要求特别支付款时,教育费用是重要且有效的理由,此外,一般情况下支付抚养费的年限是至未成年人年满16岁为止,但如果对该未成年人仍有教育需要时,该抚养费的权利主张可以维持到其成年时,即年满21岁为止。

未成年子女的上述费用支付,根据香港法律,主要应考虑下列因素: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子女的收益、财产状况;

(3)子女的身体状况及精神缺陷;

(4)家庭一般生活水平;

(5)父母各方的具体状况。

在支付时可以分期履行,也可一次进行,或两种方式兼用。

除提供生活、教育费用外,父母还负有使未成年子女入学校受教育的义务。香港实行九年制免费义务教育,根据《教育条例》,教育司可要求一名适龄未成年人的父母让该未成年人定期到指定学校上学;如果该父母拒不执行,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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