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摩罗渔政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14页(466字)
科摩罗1982年颁布《关于外国渔船在科摩罗海域内活动的法律》规定:(1)为监督本法及有关条例的执行,国家渔业主管部长授权警察不需要事先办理凭证,可以直接命令在科摩罗海区水域内航行的外国渔船停船并进行检查;可以命令船上人员向检查人员出示捕捞许可证、船上日志和有关渔获物资料,检查这些文件并加以复制;可以命令船上人员出示船上所有渔网和其他渔具,等候检查。(2)授权警察发现违法行为案件时,应制作一份笔录;有权抓获渔船和扣押渔船、渔具、鱼或其他海产品、设备;可将被扣押的渔船及其船员在最短时间内带到科摩罗港口;可将船上的易腐烂的渔获物立即出卖,并将所得款项寄存于国家银行。(3)为执行上述规定,被授权警察可以在绝对必要情况下,逮捕被案件记录的渔船全体人员;可以请求国家武装警察支援。(4)海洋和渔业局宣誓人员、科摩罗海区监察人员、海商处各宣誓人员、海关处人员、司法警察官员、国家上层和下层海洋官员等有资格追查和鉴定违法行为,建立案件笔录,亲自或派人将违法者和渔船带入离案发地最近的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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