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宁渔政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12页(688字)
贝宁1965年颁布《关于禁止在达荷美领海内使用拖网和其他拖曳式渔具进行捕捞的法律》规定:国家渔业处经宣誓的官员、海事监察人员、领海警戒人员、海关流动值勤人员、卫兵及所有司法警官有资格认证违反本法的案件,押送或派人押送违法人员和船只到科托努港口;海事监察长官、渔业长官对违法船主可扣押渔船、渔具及渔获物;经监察部长批准后,在海洋监察处或渔业处监督下,可将扣押的渔获物即时公开拍卖,价款寄存于国库;在不影响有关法院驻地检察院权力的条件下,可由海洋监察长官或由渔业长官对犯罪嫌疑者起诉。1968年,贝宁颁布《关于海商法典的政令》规定,对海上违法捕鱼者,可由海洋主管部门的有关代表、司法警官、驾驶达荷美(注:贝宁原名)共和国舰船的海军军官和士官、卫兵、港口官员和上士以及其他所有被授予此项权力的人员追究和认证,制作案件笔录,直接转交给住地管辖法院的检察官。1973年,贝宁颁布《关于组织达荷美工业捕捞的政令》中,也作出相类似规定。另外,1964年,贝宁颁布《关于对渔产品及其贸易条件进行检查的法令》,规定:为确保海、淡水渔产品的卫生和质量,特建立渔产品及其加工检查制度,由渔业处的被授权人员行使检查权;授权人员可对渔产品存放、贮藏和加工设备与条件进行各种检查,可自由地进入被检渔船和设施,任何人不得拒绝;对于海上冻结的鱼以及不便于卸货时验收的鱼,可由检查人员提议到鱼舱内取样,在检查人员监督下解冻,然后进行验收;检查人员认为渔产品符合规定标准时,即可颁发证书;凡不遵守本法令检查规定者,检查人员可禁止渔船卸货,吊销或取消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