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合同技术改进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92页(533字)

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实施许可的技术,所获得的新的改进和发展而订立的条文。

关于技术改进成果的所有权问题,在许可合同中可以规定由作出此项改进的一方所有;或者采取双方交换技术改进成果的方法(即任何一方无偿地将自己所取得的技术改进成果提供给对方使用)或者双方采取互惠的方法使用对方取得的技术成果。如出让方对原有发明和技术有改进时,在受让方支付适当费用下,出让方有义务将改进后的技术提供给受让方使用;受让方对技术有改进,在出让方支付适当费用时,也有义务将改进后的技术提供给出让方使用。关于技术改进所获得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第1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所有权,包括申请专利的权利,属改进方。因此,不得强行规定受让方必须将此项专利权转让给出让方,也不得强行规定将此项专利的独家许可证,授予出让方。

在许可合同中,对交换改进技术的权利义务必须对等互惠。《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1985年)第9条中规定,把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视为限制性条款之一,非经中国有关机关特殊批准不能接受。若在合同中,只有受让方单方面的技术回授条款,这是不公平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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