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00页(889字)

亦称“统包”,简称“总包”。

在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中,一个承包人将发包人的一个工程项目全部承揽下来的行为。是国际承包工程中最重要的一种承包形式。

承包人依据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全部工程项目的合同,实施提供技术服务、承包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或办理其他经济业务的活动。主要适用于一些具有较强经济实力或技术力量的承包人承担规模不大的工程项目。

有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和移交能生产合格产品两种形式。总包人的义务包括:(1)材料及工程设备供应。

(2)施工机具供应。(3)劳务供应。

(4)进度计划管理。(5)技术管理。(6)工程质量管理。(7)安全管理。

(8)在合同规定的维修期内,对承包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免费修理。(9)完成合同外的增补工程。其增补工程一般为业主提出的,在合同金额10%至15%以内的增补工程量,价格由双方商定,或在原承包合同中事先规定计价办法。

业主和总承包人通过签订总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内容主要包括:(1)约首。说明双方当事人,工程项目的名称和地址,签订合同的目的和法律依据,合同编码,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地点等。

(2)本文部分。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包括工程范围条款;开工、完工及维修期条款;合同价格条款;履约保函及预付款条款;支付条款;税赋条款;保险条款;总包人的权利和责任;发包人的权利和责任;施工人员的管理;材料和设备供应条款;工程变更条款;工程施工和进度,合同的终止;违约救济条款;不可抗力的范围及解决办法;保密条款;合同争议的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等。

(3)约尾。包括合同语言、文本及其份数和效力;未尽事宜的协商;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关系;合同生效(签字和批准);双方当事人授权代表的签字和签字日期等。

在阿拉伯国家从事工程承包,还须在约尾增加“抵制犹太复国主义”条款,总包人及其分包人保证遵守抵制犹太复国主义的法律和条例,否则,发包人有权取消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经业主同意,总包人可以将一部分或大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承包人,分包后总包人原来的权利义务不变,仍需对承包工作全面负责,业主亦不与分包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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