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45页(1543字)

国家保护水资源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除国家法定不需审批者外,一律实行审批、领取许可证的制度。国家法定的不需要取水许可和免予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主要有: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取水许可的基本要求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取水顺序。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

取水许可程序 ①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②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审议,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③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④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机械水设施的,由其主办者提出取水许可申请;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表。申请取水许可需要提交的文件有:取水许可申请书,主要应写明申请人、取水起始时间和期限、取水目的、取水量、申请理由、水源及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和节水措施等。

取水许可的审批 ①取水许可的审批权限为:长江、黄河等国家干流,国际河流,国境边界河流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等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限额以上的取水,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等,均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其他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限额内的取水许可,均由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时,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取水许可也可授权地质矿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水许可证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地下取水的申请,要先经水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凿井,井成后经过测定,核定取水量后,方可发给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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