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港维护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6页(285字)
日本《渔港法》第25条规定,以下各项渔港的渔港管理者,为各项规定的地方公共团体:(1)属第一种渔港的,其所在地仅限一个市町村的,为该渔港所在地的市町村。(2)属第一种渔港以外的渔港的,其所在地仅限一个都道府县的,为该渔港所在地的都道府县。(3)前2项所列的渔港以外的渔港,为农林水产大臣按照渔港审议会讨论决定的标准,并征求公共团体中用告示指定一个地方公共团体。第26条规定,渔港管理者要制订渔港管理规程,并遵照该规程进行适当地渔港维修、保护及运营等渔港的维护管理。此外,要为渔港的发展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及形成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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