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担保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09页(1012字)

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中当事人一方为确保承包合同得以履行而要求对方提供特别保证的一种法律制度。

可采用物权担保,但采用较多的是担保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通常是银行、公司、企业、保险公司、官方信贷机构等)的保证。承包人通过下列形式向业主提供担保:(1)财产的物权担保。实践中较少采用。(2)不可撤销的银行备用信用证。(3)履约保证书。亦称“履约保证金保函”。

投标人中标签约时向业主提交的保证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一种担保书。有两种:一种是凭要求保证书,它是凭业主要求即付款的无条件保证书。

此种保证书条款除写明保证金数额外,主要是规定担保人有义务向业主支付不超过担保金额的保证金,以赔偿因承包人的过失或缺陷引起业主的任何损失,而不管这些差错或缺陷已成为事实,可能出现或出于估计,担保人收到业主的书面要求时,应立即支付业主要求的款项。

另一种是有条件的保证书。此种保证书条款写明在什么条件下担保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业主向担保人提出索款要求时应申明要求索款的原因或理由。其作用是约束承包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到保修期满为止的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

若承包人中途毁约,业主可凭履约保证书向担保人索取保证金来弥补其所受损失。保证书亦是使业主能获得质量合格工程的一种保证,若在保修期内业主发现工程有缺陷或不符规定要求,业主可以将保证金保函金额兑现,另行雇工维修或返工。其格式和保证金额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规定。金额大小视工程类型和规定而定。有效期一般延续到工程保修期满为止。按保证人身份的不同,履约保证书分为3种:①第三人保证书。

由独立于承包商和业主签约双方的第三方签发的保证书。保证人是公认有权威地位或有经济实力,并能被签约双方共同接受的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经济实体。

*银行保函。

可出具此种保函的银行须是为签约双方认可,且当地中央银行或相应的管理部门批准银行有资格出具该类保函的银行。③保险公司的担保书。其条件与银行保函相同,但其承保金额应在有关部门对该保险公司规定的限额之内。

承包人亦可要求业主提供担保,主要有两种形式:(1)履约保证书。亦称“付款保函”。显示并保证业主有可靠的资金偿付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价款。对政府工程,除非承包人提供信用贷款给该工程项目,一般业主不提供付款保证。

(2)留置权转让。即承包人对其完成的工程项目保留留置权,直至业主付清一切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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