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保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10页(320字)

亦称“质量保函”。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在工程完工后的维修保养期向业主提供的由银行出具的为工程质量作担保的书面保证文件。在工程维修期内,业主如果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并确认是承包人的责任,但承包人拒绝或无力维修,业主有权自己组织维修,业主自己维修时,有权向银行要求以担保金额作为补偿。维修保函可采用在履约保函到期后展期1年的方法提供,也可重新由银行出具,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0%,担保期从工程完成后的维修保养开始到工程的最后验收为止,期限大多为1年。

若承包人在规定的维修期内完成了维修任务,或者没有发生任何属于承包人责任的需要维修的缺陷,业主在工程师签发维修合格书后,应将维修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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