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14页(811字)

在国际招标活动中负责整个招标-投标工作的专门机构及其监督机构的统称。

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和招标监督机构。按照国际惯例,招标组织机构至少要由3名成员组成,其领导人为招标委员会主席。大多数国家的招标委员会都由业主代表同所委托的咨询公司的代表共同组成;有的国家则有专门的招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事宜,如科威特。政府工程的招标组织机构有3种类型:(1)常设的中央招标机构。全国性的中央招标委员会统管政府部门的工程项目和采购物资的公开招标。例如科威特政府经其国民议会通过和国王批准的《公共招标法》规定,设立常设的政府机构——中央招标委员会,统管政府工程的公开招标工作。

(2)非常设的部门设的招标委员会。按项目的隶属部门,由政府批准临时组织招标委员会。

它可以由发包项目的主管部门组织,或由政府指定公共工程部门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来组织;或由多个部门联合组织。此类招标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或多个部门为某一项目而组织的临时办事机构,其权力因部门授权而定,任务结束或待签署了承包合同后自行撤销。(3)委托咨询公司招标,项目主管部门只监督和最后审定其招标结果,作最后的授权决定。目前中国的国际招标工作通常由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国际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对外贸易机构代理进行,或由上述公司与建设单位组织招标机构进行。

多数国家对其国内各政府部门或私人企业组织国际公开招标,只要在国家现行法令允许的范围之内,国家一般不予干涉。设立何种形式的招标组织机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招标监督机构亦并非必须设立的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如世界银行和地区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国际招标,除必须设立招标组织机构外,还要求设立相应的招标监督机构,以保证招标工作严格遵守有关的招标程序和规范,确保招标的有效性,发现有对评审工作不公正不合理的投诉时,它有权要求另作评审,重新招标,甚至取消对该项目的贷款。

招标监督机构可是临时的,也可是常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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