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14页(1534字)

亦称“询价文件”或“招标书”。

国际工程承包招标活动中招标人用以招标而投标人据以投标的有关工程项目文件。由业主或受托设计咨询公司拟定的关于招标及承包工程的技术、经济条件的各种文件。它直接关系招标工作的成败,一般由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织有关人员共同编制,最后由业主或招标机构审定。

一旦招标结束,达成协议,招标文件即转为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成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招标文件的内容由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决定,一般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投资者的要求及指导;二是合同的格式及内容,包括商务条款、技术规范和法律条款。具体包括招标通告、投标人须知、投标书格式及附件、合同协议书格式、一般和特殊合同条件、技术规格和标准、图纸及设计资料附件、货物清单或工程量清单及其价格表、接受投标的函件及附录、投标担保格式、总说明书。

招标文件只发售给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正本一般均盖有主管招标机构的印鉴,并作为投标文件的正本交回,一般不允许用复印本投标。

其中附有招标文件一览表,由投标人签字后作为收到此文件的回执寄回招标人。招标文件可以由招标人邮寄发出,也由投标人直接领取。

一般应由投标人出钱购买。一切招标文件都应视为保密的,不得转让他人。

世界银行对招标文件的规定充分体现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中,归纳起来有9个方面:(1)概况与要求。招标文件必须为未来的投标者提供一切必要的情况,以便他们就将要供应的货物或进行的工程项目做好投标准备。其措辞应有利于鼓励国际竞争性招标,并尽可能清楚、准确地阐明要完成的工程、工程地点、提供的货物、交货与安装地点、交货或完工时间、保证和维修要求,以及其他有关条件和规定。(2)评价因素。招标文件应说明在评标时将考虑的除价格因素之外的任何其他因素,以及在评标过程中如何以数值或其他方式来表示这些因素。(3)补充和修改。对招标文件的任何补充、澄清、勘误或修改,均应在投标截止日前足够长的时间内,分别发送给各个原招标文件的持有者,以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作出充分的反应。(4)合同条款。作为招标文件一部分的合同文件应明确规定所需进行的工作范围或所需提供的货物范围、招标者和承包商或供货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雇用工程师或建筑师,也应在合同中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合同还应包括适用于具体项目性质和地点的特殊条款。(5)技术规格和适用标准。

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应以货物特征和性能要求为依据。应尽量避免引用商标名称或商品目录号。若设备、材料或工艺必须符合某一特定国家标准或其他标准时,则在招标文件中应加以规定。(6)合格的货源。

在招标文件中应说明支付世界银行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合格货源国所提供的货物、服务或所承包的工程项目。(7)投标货币。

文件中应规定投标者报价时可以使用一种或多种货币;说明为便于评标而将不同货币表示的报价换算成同一种货币的程序,以及支付合同款项将使用的货币。(8)支付条款和价格术语。

招标文件应具体规定付款的方法和条件,并说明是否允许采用其他付款方法和条件,以及使用时的要求;应规定投标价格是固定的,还是滑动的;应要求投标者按借款国家工厂出厂价或按成本加运输、保险费价报价,允许投标者选择任何合格货源国的公司承担运输和保险;应说明将由投标者投保的保险类别及条件。(9)履约担保和违约罚款。应规定是否要求提供履约保证(工程项目合同应提供履约保证,其金额应足以在承包商违约时保护招标者;货物合同视具体货物市场情况和商业惯例来确定是否提供保证);应规定适当金额的违约罚金或类似条款,用于补偿因工程项目完工或货物交付拖延或因工程项目或货物不符合要求而对招标者造成的额外支出和其他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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