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32页(418字)

工程从开工到完成的期限。

包含在国际工程总承包合同本文部分当中。要订明:(1)明确是日历工期还是有效工期,即扣除自然条件影响、专业方面原因对工期影响和特殊风险影响的天数。(2)开工日期。

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供选择:①从签订合同××日算起。②合同批准下达后××天算起。③从甲方把场地移交给乙方后××日算起。

④从支付预付款之日起。⑤甲方下达开工命令之日后××天算起,等等。

在实际中,计算工期的开始日,应是接到业主开工命令和业主移交了场地(含坐标),并清除了属于业主方面的障碍物。(3)延长工期的规定。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业主的原因而需要延长工期,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提出延长的期限,如经甲方核实认可,可适应延长工期。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如果不能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给予经济上的制裁,并且不能因为受到处罚而推卸竣工的责任。

误期罚款金额因不同国家或不同工程项目而有所不同,一般按每延误1天或1星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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