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33页(286字)

在工程竣工后进行的维护、修理。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一般性条款。承包人就工程质量将符合合同规格且没有缺陷所承担的义务。维修期一般从工程竣工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维修期的长短依工程情况而定(一般土木工程的维修期为12个月)。在维修期内,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对工程所发现的一切故障和缺陷进行维修或返工。

如果是因承包人的疏忽而造成的,则应由承包人负责因维修缺陷而支付的工程费用,如果是因其他的原因造成的,其费用由业主负担。若承包人未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维修,业主有权雇他人完成,其费用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取,或在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上一篇:竣工 下一篇:工程验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