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索赔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35页(415字)

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由于供货商、运输商等有关方面原因在物资采购活动中发生物资数量短缺、质量不符合要求、运输途中的损坏和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等情况而由承包人向供货商、运输商和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

承包人提出商务索赔,主要依据与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与运输商签订的运输合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和有关的发票、帐单、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等证据资料。商务索赔主要包括:货物数量方面的索赔,如物件、部件数量不足、短缺、丢失等;货物质量方面的索赔,如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因包装不良、受潮引起的变质;货物损坏的索赔,如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包装不妥、堆放不当造成破碎、变形等;违约方面的索赔,如不按规定期限交货;保险索赔,如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运输损失、设备保险事故损失。

商务索赔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进行,一旦发生问题,就依提出索赔声明或通知,准备证明文件、正式提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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