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索赔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34页(742字)

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由于业主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过失和责任或出现合同内规定的意外事故,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增加了额外的费用或遭受损失,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以合法程序要求业主和其他有关方面偿还在施工中所遭受的损失。

施工索赔有两种方式,一是要求延长工期,二是要求赔偿一定款项。工程施工索赔可分为3大类:(1)承包人在遇到恶劣的自然条件或环境时,或非承包人所能控制的障碍时所发生的额外费用,这些情况和障碍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无法预料的。(2)工程变动,承包人不同意工程师对更改或进行额外工程所确定的费率。(3)承包人遇到了非承包人的原因和责任而影响工程进度的障碍,并由此而产生的造价增加、工程延误费用。工程施工索赔中可以索赔的费用包括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增加的人工费用、增加的材料费用、增加的施工机械费、增加的保险费用、增加的履约保证金、增加的管理费用、分包费用、利息负担等。承包人在提出工程施工索赔时,可将下列资料作为索赔依据:工地会议记录、来往信件、施工备忘录、各种施工进度表、工程照片、工程师填制的施工记录、工资单据和索款依据、合同文件、工程检查和验收报告。

承包人提出工程施工索赔,应首先将要求索赔的意向告知有关方面,即尽早发出索赔的预先通知;在要求赔偿之后,按月提交一份帐目,详细说明承包人本身认为应得的额外款项;向工程师提供正式索赔报告,说明索赔根据和理由、索赔费用、记录材料及款项计算等,并随附索赔意向通知书和有关证据。索赔报告得到工程师或其代表的核审、确定后,要经业主最终批准。

如果业主不予批准,可先按合同规定由业主、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通过会议协商作出合理决定。协商调解不成,可按合同规定将索赔争议交由工程师或其他机构仲裁或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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