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50页(644字)

人们为着度假、疗养、锻炼、娱乐、观光、商务、宗教、访友和求知等目的而进行的旅行游览活动。

它是旅游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种类很多,主要有仿古旅游、潜海旅游、游船旅游、体育旅游、骑旅游、专业旅游、飞机旅游等。旅游与社会的生产发展水平、人民收入水平有着直接联系,是人们在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得到基本满足之后,还有多余的收入和闲暇的时间而产生的新的消费需求。

旅游活动由简单的旅行、游览的娱乐性活动发展为旅游经济活动,并成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近代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长期发展的结果。

旅游活动由一国范围发展到国际之间,则是国际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日益发展的结果。旅游活动涉及到许多复杂的经济关系,如旅游者与旅游企业的关系;各种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旅游企业由于为旅游者提供服务而与边防、海关、交通运输、旅馆、卫生、邮电、旅行游览和参观单位以及商品服务部门产生的关系等。正确处理和调整这些经济关系单纯依靠行政和经济手段是不够的,必须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因此,世界上旅游发达的国家都十分重视旅游立法。例如,日本为了发展旅游业,除制定有《旅游基本法》外,还有《旅游组织法》、《导游基本法》、《航空法》等。美国有《旅游政策法》。墨西哥有《旅游法》。泰国不仅有《旅游法》,还专门设有旅游警察。

加拿大、法国、瑞士、埃及等国都有比较完备的旅游法规。在中国,随着涉外旅游业的发展,也制定了有关法规,如《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