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46页(561字)

法律援助计划原来由司法部负责,1967年成立的法律援助署成为具体实施法律援助计划的政府机构。

法律援助署的组成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该署隶属于布政司署行政科,依法律委任一人为署长、若干人为副署长、助理署长及法律援助人员。上述人员均须具有律师或大律师资格,有权处理法律事务或出庭诉讼。如果律师或大律师自愿参加法律援助计划的调查、办案等工作,法律援助署长应将志愿者的名字列入名册,并注明志愿者提出的每年办案的限额及诉讼类别等内容。志愿者可随时要求撤出该计划的工作。法律援助署署长如认为志愿者处理法律事务的行为失当,有权取消其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并无规定申请人必须是香港居民,但申请委派律师代理的诉讼案必须是香港法院受理的案件。为了使《法律援助条例》更有效地实施,成立了法律援助常务委员会,由最高法院经历司任主席,成员有律师公会和大律师公会各3名代表,法律援助署署长是当然成员。该委员会是一个永久性的非法定团体,其主要职责范围有:考虑如何贯彻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计划,就法律援助计划向首席按察司提交报告、就修订法律援助计划的有关法例和规例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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