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运输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53页(526字)

旅客或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通常旅游运输合同是格式合同,即双方以填写的统一印制的运输凭证上所列明的内容和适用的法律和运输规章为依据,表现形式是乘运票和行李票。合同从旅游者按章交费取得运输部门签发的乘运票和行李票时成立。运输合同的内容主要是规定旅客或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承运方的义务是:(1)按照规定将旅游者和他的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

旅客(或收货人)到达目的地并在收到行李时,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就认为行李(或货物)已经完好地交付,和运输凭证相符。(2)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免费运送旅客携带的小孩1名。(3)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免费运送旅客携带的物品。(4)安全运送、妥善保管旅客托运的行李、包裹。

(5)为旅客提供必要的方便。旅客或托运人的义务是:(1)按普通客票票面指定的乘车(船、机)日期和车(班)次、座(包)别和铺别乘车(船、机),接受乘务人员检票、验票。

(2)支付客票票价及行李、包裹托运费。(3)不得夹带、携带危险物品上车(船、机)。

(4)托运行李、包裹时,应当对运输单上填写的各项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5)如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有关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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