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运输保险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53页(626字)

旅游运输保险的投保方和承保方之间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旅游运输保险,主要是铁路、轮船、飞机、公路旅游者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涉及旅行运输保险合同的国际公约是1952年罗公约。该公约规定,任何缔约国可以要求在另一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的经营人,对于他使用的航空器在该缔约国领土内造成损害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按规定的责任限额进行保险。此项保险必须由航空器登记国或由承保人住所或其业务总机构所在国的法律所许可的承保人承保。

中国的有关法规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1)保险的对象和保险期限。

凡持票搭乘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的旅游者,均是被保险人(投保人)。由旅游者持票乘车、船、飞机时起,到抵达目的地下车、船、飞机时止的运段时间,均为保险有效期间,但旅游者自行离开原车、船、飞机的时间期限不计在内。

(2)保险标的,即旅游者的生命、身体、劳动能力。(3)保险责任,其范围限于旅游者因受意外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的。(4)保险金额及保险费。(5)除外责任,即保险人(承保人)依法可不承担责任的情况:①不可保的危险,如战争。

②道德危险,指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失。(6)赔偿办法。(7)付给保险金和费用的手续。旅游运输保险合同在旅游者乘车(船、飞机)时自动生效,在旅游者自行离开原车(船、飞机)时即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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