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旅馆业新规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57页(1241字)

国际旅馆协会订立的关于旅馆与顾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则。

1920年国际旅馆协会订立《国际旅馆业内部习惯规程》,1954年进行了修订,1979-1980年再次作了修订。现行文本是1980年修订的,1981年11月2日由国际旅馆协会理事会通过。规程旨在对得到普遍承认的适用旅馆合同的国际职业习惯统一加以规范,使顾客和旅馆双方都了解自己所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并对各国有关旅馆合同的立法条款予以补充,在各国国内有关旅馆合同的立法没有特别规定时,规程即可适用。分为2部分。第1部分合同义务,共8条,第2部分其他义务,共6条。其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规程适用于旅馆与任何缔结合同当事人或顾客之间的关系,但旅行代理人与旅馆间的关系除外。(2)旅馆合同。

依据旅馆合同,旅馆应向顾客提供住宿和附带性服务。“服务”系指旅馆依其等级所提供的惯常服务。缔结合同之当事人应支付约定的价金。①旅馆合同的内容。

依旅馆的等级、国内立法或旅馆业法规、国际旅馆业规程以及旅馆内部规章而定。旅馆内部规章应晓达顾客。②旅馆合同的形式。不规定任何形式。

只要一方接受另一方发出的要约,合同即告成立。③合同的期限。

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不确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为1天。

订有大致期限的,以最短期限为合同期限。④合同的履行。旅馆主与合同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没有得到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所受到的全部损失。

受到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限制损失。旅馆主如不能履行合同,必须努力在同一地方找到另一相等或更高标准的留宿场所,由此而引起的任何差价均由原旅馆承担。在合同未履行的情况下,旅馆主应支付赔偿金。⑤合同的解除。

除国内立法或职业习惯上另有规定外,任何旅馆合同均不得未全面履行而解除,双方当事人相互同意者除外。对约定的义务的任何严重或反复违反都赋予受到损失的另一方立即终止合同的权利,且不必预先通知。⑥付款。旅馆可要求预先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

价款发票见票支付。除有相反表示外,旅馆并无义务接受支票、息票、信用卡或其他延迟付款方式。支付应以本国货币进行,旅馆另有表示者除外。(3)旅馆的责任。

旅馆的责任依本国立法规定。本国立法没有规定时,应适用1962年12月17日《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关于旅馆经营者对旅客携带物品之责任的公约》的规定。旅馆对属于顾客的物品的责任一般是有限制的,旅馆或其雇员有严重过错者除外。关于接受旅客贵重物品的寄存,旅馆的义务依其自身的等级与规模而定。

旅馆对所寄存的贵重物品的责任,如及时告知了顾客,可以进行合理的限制。旅馆的责任不涉及顾客的汽车或汽车上的装载物件。(4)顾客或缔结合同当事人的责任。顾客及缔结合同当事人对人员、楼房、家具或设备的任何损害,如有可归咎其过错者,应对旅馆承担责任。

顾客应遵守他所留住的饭店的内部规则与习惯,对这种内部规则的任何严重或反复违反,均赋予旅馆立即终止合同的权利,且不必预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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