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71页(873字)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因设计、制作、代理、刊播、设置和张贴广告而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主要特征是:(1)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另一方一般为广告主。(2)合同标的是提供服务性劳务,即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的活动。(3)属于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有效成立。广告合同的一般条款是:(1)当事人单位全称或姓名。(2)标的。
即提供的服务事项。它可以是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其中的一项或几项。
(3)广告媒介物。即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以及是哪家报社、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等。(4)广告发布的时间、方式或数量。包括发布、制作广告的时间、期限、具体方式和发布次数以及面积大小等。
(5)价款或费用以及支付方式。(6)违约责任等。广告合同按其内容分为:(1)广告设计合同。按其合同主体又可分为广告主与广告设计经营者订立的合同;广告经营者与广告设计单位订立的合同两种。
合同应订明具体媒介的宣传方案;广告设计种类,如文字广告设计、美术广告设计、招贴广告设计、综合型广告设计等;广告设计目标,如广告文字设计或广告口号对广告客户形成的社会地位的影响、广告设计方案效果评价方法或评价标准以及评价时间等。(2)广告制作合同。
按其合同主体分为广告主与广告制作人订立的合同;广告媒介单位与广告制作人订立的合同;广告公司相互之间订立的合同。合同应订明设计方案提交的时间和设计方案的质量要求;广告制作质量;制作中可否修改设计方案以及修改程序;因设计方面的问题造成的制作困难以及不能完成时的处理办法。(3)广告代理合同。按合同主体分为广告主与个人或单位订立的合同;广告公司因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与被代理人订立的广告代理合同;广告兼营单位与同类媒介单位订立的广告代理合同。合同应依据代理人的经营范围订明具体的委托代理权限。(4)广告发布合同。
合同应订明需要发布的广告及其内容;媒介种类;时间、篇幅和位置;广告费额;合同的变更及其变更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