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64页(1451字)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申请而复议机关予以受理、裁决的行政争议的范围。复议范围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之一。

各国行政复议法一般规定对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提出申请。但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主要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行为)能否申请复议,多数国家都作出排除性规定。英、美、法等国通过制定法或判例规定对那些实际起着具体行政行为作用的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规定社会政策的规章)可申请复议。行政复议的范围在技术上受规定方式的影响,有的国家实行列举制,如英国的部长救济、行政裁判所救济,澳大利亚的行政上诉裁判所解决的行政争议皆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采取列举制的国家,其行政复议范围相对小些。有的国家实行概括制,由法律确立标准,分别作出概括性肯定和列举性否定的规定,如美国、日本等。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规定了行政复议范围。其中第6条具体列举了11项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第7条规定了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请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第8条规定了排除复议的事项。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为: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⑾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从以上规定(特别是最后一项概括式规定)看,我国行政复议的范围已经扩展到几乎所有的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字面含义上,行政复议的范围扩展到某些抽象行政行为,具体地说,包括: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是,对上述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也就是说,复议机关只是“附带地审查”;而且,上述审查范围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对规章的审查另行处理)。由于在理论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必然涉及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并不能被认为有实质性的扩展。《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的非复议事项有:①内部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决定;②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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