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64页(650字)

又称“诉愿法”。行政救济法的组成部分,规定行政复议的原则、范围、管辖、复议机构与复议参加人以及复议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复议法通常制定为一个总的法典。除总法典外,在单行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也往往规定有关具体事项的复议范围、管辖、时效等的特别规范。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0年12月24日发布了相应的总法规《行政复议条例》,后于1994年10月9日进行了修订。经过多年实践,我国行政复议工作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同时,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不成熟的方面。原国务院法制局于1996年3月开始研究起草法典化的行政复议法。1998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式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这个草案。1998年12月2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行政复议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随后,于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行政复议法》的第三次审议稿,并于同日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这是我国调整行政复议关系的总法典。它共有7章43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审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本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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