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违法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72页(874字)

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中国,按其违法的表现形式分为:(1)作为的违法行为。即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例如,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发布卷烟广告,广告客户发布虚假广告等。(2)不作为的违反行为。

即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职责的行为。例如,广告经营者不依法审查广告内容,查验广告证明而发布的违法广告的行为。广告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1)有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行为。(2)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事实。

即对广告管理秩序、广告宣传秩序和广告经营秩序的破坏所造成危害结果。(3)行为人具有依法承担广告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例如,广告公司的分支机构,因无法人资格,不具有承担广告法律责任的能力,其广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来承担。(4)行为人有过错。

广告违法行为包括:(1)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包括无经营权的广告;超越经营权限范围经营的广告;新闻单位内部非广告经营部门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以及新闻记者以采访为名招揽的广告;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中国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代理而直接在中国境内承揽的广告等。

(2)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包括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无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有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超越核准的广告经营范围设置的户外广告;非广告经营者非法设置户外广告等。

(3)刊播、设置、张贴违法违章广告。包括虚假广告;违禁广告;超越经营范围和国家许可范围的广告;未标明获奖产品获奖级别、时间、颁奖部门的广告;新闻广告;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媒介刊播卷烟广告等。

(4)违法发布优质烈性酒广告和卷烟广告。(5)代理、发布无合法证明或证明不全的广告。

(6)伪造、涂改、盗用或擅自复制广告证明以及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

(7)擅自提高各类广告收费标准或者拒不将广告收费标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广告经营过程中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9)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广告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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