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律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72页(787字)

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违法行为和责任性质分为:(1)广告行政法律责任。即对广告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依法停止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业务等。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2)广告民事责任。

即广告违法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3)广告刑事法律责任。即行为人的广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广告犯罪行为主要有: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所禁止的情形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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