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78页(337字)

简称“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受货物时,向托运人签发的单据。其内容一般包括货物品名、标志、数量及重量、外表状况、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接受货物地点和日期、交货地、单据签发地和日期、单据份数等。

目前,许多国家从事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公司采用国际商会于1975年修订的《联合运输单据统一规则》作为制订多式联运单据的蓝本。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的或不可转让的,由托运人选择。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亦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接受货物的收据。国际商会于1983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5条规定,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银行将不接受注有诸如“联合运输提单”、“联合运输单据”的单证,并给予议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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