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运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79页(729字)

将货物装入集装箱,并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元进行货物运输的运输方式。

19世纪后期,欧洲出现了集装箱运输的雏形。20世纪初,美国、德国、法国的铁路相继试用集装箱进行货物运输。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陆军使用集装箱运送军需品。1955年,美国铁路将载有集装箱的汽车挂车、半挂车置于铁路平板车上进行运输,形成一种联运方式。1956年,美国泛大西洋轮船公司在纽约-休斯敦航线上试行海上集装箱运输。此后,集装箱运输蓬勃发展。

集装箱运输具有快捷、安全、方便、节省费用等特点。为充分发挥集装箱运输的优势,世界上大多数沿海国家均在致力于发展集装箱船队及陆上集装箱运输工具,增建集装箱专用码头、堆场和内陆集装箱转运站,并在航空港站增建集装箱运输设施,还出现了一批专门经营集装箱租赁业务的公司,逐渐形成了世界性集装箱运输体系。

集装箱运输可以由同一承运人、不同承运人或多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

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交接方式大致可归纳为:(1)仓到仓。

即从托运人仓库到收货人仓库。(2)仓到场站。

即从托运人仓库到起运地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3)场站到仓,即从起运地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到收货人仓库。

(4)场站到场站。即从起运地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到目的地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

集装箱运输下的货物交接与传统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FOB、CIF等价格条件下的“装货港船舷”的货物交接有较大的不同,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费用的划分也就随之发生变化。在这种运输方式下,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与传统运输方式相比,存在差异,而且不同国家及不同运输方式的责任制度亦各不相同。

集装箱运输中的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冲突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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